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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葛浩然、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峰,葛浩然,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诉保��第0005号申请人张东峰。被申请人葛浩然。被申请人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东峰与被申请人葛浩然、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葛浩然、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兆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