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广根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恢复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云,赵广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社刑初字第0024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秀云,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被告人赵广根,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701193136,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顾 兆 军审判员 陈平、王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运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