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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与刘井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刘井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刘廷毅,该单位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弘,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涛,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井慧,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与被告刘井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人民陪审员张秋平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90元,由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