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冠龙与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赵祺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陈冠龙,赵祺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法定代表人江其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许学军,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冠龙,学生。法定代理人陆素友,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泽友,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祺顺,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德才,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德友,农民。上诉人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以下简称临海农场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陈冠龙、赵祺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耦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冠龙、被告赵祺顺均系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三年级寄宿生,2013年6月5日晚,原告陈冠龙与被告赵祺顺在学校上晚自习课,在与其他学生一起玩游戏时,被告赵祺顺用手打原告陈冠龙手中的自动铅笔,致原告陈冠龙眼睛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至射阳县人民医院、建湖县建阳眼科医院治疗,并分别于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10日,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19日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之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1、被鉴定人陈冠龙因外伤致右眼角巩膜穿孔伤,右眼内炎等,后遗右眼低视力1级,构成人体损伤X级(十级)伤残。2、建议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30日。3、所发生的医药费符合外科治疗常规,未发现明显不妥之处。另查明,事发后被告赵祺顺垫付了原告2000元,被告临海农场学校垫付了原告9000元。一审过程中,根据原、被告的争议,一审法院调阅了双方当事人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赵祺顺陈述:那天晚上上自习课时,我和陈冠龙坐一排,对面是戴桐桐和蔡雪峰,我们四个人围在一桌上,我们说玩机器人游戏。我和陈冠龙扮机器人,戴桐桐扮老大,他手里有关小塑料枪,他叫我把陈冠龙打败的(模仿电视上的机器人大战)。当时陈冠龙手里拿着一只自动铅笔在桌上点点的,我听戴桐桐之后,用手打陈冠龙手里的笔,陈冠龙突然将手捂住眼睛,哭了说眼睛疼,同学戴桐桐就去喊班上的生活老师董老师,董老师过来替陈冠龙看看眼睛。下自习到宿舍睡觉时,陈冠龙还喊眼睛疼,董老师就用手机打电话给我三爷,还有他家的爸爸、妈妈,以后把陈冠龙带医院看眼睛的。董亚琴陈述:我是农场学校的生活老师,负责三年级的的住校生,陈冠龙也是我负责管理的。6月5日晚上,住校生在二楼自习室上自习,我当时就在自习室,学生陈冠龙和赵祺顺同坐在一起。大约学生做了十几分钟作业,学生戴桐桐喊我说:“老师,陈冠龙的眼睛被赵祺顺捣到了”我听到后立即走到陈冠龙和赵祺顺的桌边,问用什么东西捣的眼睛,赵祺顺回答是用自动铅笔笔屁股捣的。我又问陈冠龙的眼睛疼得厉害不厉害,他回答不太厉害,当时陈冠龙哭哭又不哭了,我就离开自习室取手机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来学校处理。戴桐桐陈述:我与陈冠龙、赵祺顺是同班同学。星期三晚上自习课时,我和蔡雪峰坐一排,陈冠龙和赵祺顺坐一排,我们一个人坐一张桌子上,面对面坐的。我和陈冠龙、赵祺顺三个人玩机器人大战,我手里有个机器人和小塑料枪,他们手里没有玩具,我就扮成机器人,我装成电视上放的机器人大战的样子,命令赵祺顺将陈冠龙打败,但赵祺顺没有听我的,他俩在一块玩的,赵祺顺用手将陈冠龙手里的自动铅笔一打,陈冠龙就捂住眼睛哭起来的,我以后就去喊生活老师董老师的,董老师过来看看陈冠龙眼睛,自习课我们去睡觉了,在睡觉的时候陈冠龙喊眼睛疼,董老师就打电话给陈冠龙的父母上医院看病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冠龙在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2、关于被告赵祺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冠龙与被告赵祺顺在做游戏的过程中,被告赵祺顺致原告陈冠龙的右眼被戳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祺顺辩称,其实际并未戳伤原告的眼睛,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系临海农场学校校长要求其承认的,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3、关于临海农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陈冠龙与被告赵祺顺在学校晚自习时间在教室内玩游戏,当晚的值班老师未能发现并及时制止,临海农场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原、被告在自习课时间玩游戏致原告右眼受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对其自身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祺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证明被告赵祺顺名下有相应财产,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赵祺顺的监护人即赵某承担。事发时,原、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制能力较差,学校当晚值班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原、被告玩游戏,并予以制止,一审法院酌定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4、关于原告陈冠龙的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原告为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结合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为13862.97元,与伤情相吻合,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3天×18元/天=54元。(3)营养费:30天×9元/天=27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按农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0+3)天×(26687/365)元/天=4605.3元。护理人员住宿费:原告住院三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为,3天×2人×60元/天=36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5229.38元,一审法院酌定8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在伤残鉴定时为10周岁,构成十级伤残,其该项损失为32538×20×0.1=65076元。(7)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元,一审法院酌定2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87028.27元。则被告赵祺顺按责应承担87028.27元×20%=17405.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承担15405.7元。被告临海农场学校按责应承担87028.27元×60%=5221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9000元,还应承担43217元。综上,遂判决:一、被告赵祺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冠龙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405.7元,该部分赔偿责任由被告赵祺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承担。二、被告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冠龙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217元。三、驳回原告陈冠龙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临海农场学校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伤害事实的起因认定不清。陈冠龙方陈述其受伤时并未参与游戏,而是在独立思考作业;赵祺顺认为是戴桐桐叫他把陈冠龙打败,从而打了陈冠龙手中铅笔致陈冠龙受伤;戴桐桐认为赵祺顺没有听他的,和陈冠龙两人一起玩了,在玩的过程中,打了陈冠龙手中的铅笔致陈冠龙受伤。一审法院却直接认定是陈冠龙、赵祺顺在与其他同学一起玩游戏时,赵祺顺用手打了陈冠龙手中的铅笔,致陈冠龙眼睛受伤,该事实有待二审法庭进一步查清。二、责任划分不合理。上诉人没有管理失职的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数额过高。1.低年级学生在晚自习时在一起讨论交流或做一些没有危险性的小游戏,生活老师在教室内照看并维持秩序,符合教学要求和教学规律。2.就算事发当时陈冠龙等人在一起玩游戏,但他们的游戏不具有危险性,陈冠龙受伤也不是游戏本身道具所致,是赵祺顺偶然间的突发击打行为所致,作为校方实在无法预防,不能让赵祺顺个人调皮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学校来承担。3.上诉人每天晚上都在学生的自习室安排老师值班管理,平时班主任、任课老师也都时刻注意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上诉人不应该再承担责任。4.即使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不至于承担60%的主要责任。三、陈冠龙虽在临海农场学校学习,但其户籍为农村性质,主要居住地在农村,应以农村标准认定赔偿数额为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冠龙答辩称:一、虽然陈冠龙、赵祺顺、戴桐桐对答辩人受伤的过程陈述不尽相同,但都对答辩人的右眼是被赵祺顺伤害,陈述一致。一审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二、上诉人应当承担一审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理由:1.答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2.答辩人和被上诉人在教室内玩游戏,当晚值班老师未能坐堂教室,未能发现并及时制止,上诉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答辩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其是未成人年,是临海农场学校的寄宿生,该校校址在临海农场场部所在地,按照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四、答辩人没有参与游戏、没有加害他人的行为,一审判决答辩人自己承担20%责任,于理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应由上诉人自负。被上诉人赵祺顺答辩称:那天上晚自习,作业做好了,陈冠龙拿自动笔在桌子上捣了玩,我看到董老师坐在教师门口修打火机。陈冠龙怎么受伤的,我也不知道。他们都说陈冠龙眼睛是我弄的,其实我根本没弄他。第二天,戴校长把我叫到食堂,叫我承认弄了陈冠龙眼睛,我站了好长时间,他们说我不承认就把我开除,潘老师还捏了我膀子,以后叫我坐下来,戴校长告诉我写,写过了戴校长就拿去了,叫我下回有人问就照这样说。又过了一天晚上,潘老师把我带到校长室,我看到警察和戴校长,警察问我事情是怎样发生的,我就把戴校长告诉我的话,说把他了。我现在要求撤销我在学校和派出所所作的笔录,请求法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陈冠龙受伤的过程,由于当时事发突然,并无众多的目击证人或视听资料可以还原真相。事发后公安机关调查的都是陈冠龙身边同学,调查时间与事发时间间隔较短,应最接近事故真相,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本依据。从公安机关的调查内容看,各方对陈冠龙受伤的陈述基本相符,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冠龙是在与同学游戏时,被赵祺顺弄伤眼睛,有事实依据。赵祺顺认为其并未弄伤陈冠龙,系在老师逼迫下作的虚假陈述,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与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也不相符,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分担问题。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应当认定当时人任值老师未能有效的管理好晚自习的课堂秩序,对于学生之间的游戏行为,未能及时给予注意安全的提醒,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临海农场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院以予以支持。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三)陈冠龙属于在农场学校就读的在校生,故一审认定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由上诉人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