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朝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广宇与迟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宇,迟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朝民初字第82号原告宋广宇,男,199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迟文浩,男,1996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宋广宇与被告迟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约定同年6月1日还清。此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但于2015年1月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枚,欲证实被告于2014年5月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的事实。通过庭审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口头约定同年6月1日还清。2015年1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000元的借条一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人民币,故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还款的义务。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文浩给付原告宋广宇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给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明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