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异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全军与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军,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异第12号案外人刘志豪。法定代理人康艳红。申请执行人李全军。被执行人刘长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志豪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志豪称,申请撤销霸州法院(2014)霸执字第888号执行裁定书,理由:一、刘长海与李全军之间的债务系刘长海的公司债务,用于经营霸州市鸿发椅业有限公司,应由霸州市鸿发椅业有限公司及刘长海财产来偿还;二、2013年7月8日,刘长海与康艳红因夫妻感情破裂,在霸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位于霸州市东关三街112国道北侧的四间正房及倒座和厢房归申请人所有,该协议书已经民政局登记生效,该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已归申请人所有,该房屋应属申请人所有,与刘长海无关。综上,请求霸州法院撤销(2014)霸执字第88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全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2014)霸民初字21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被执行人刘长海于2011年12月7日、2012年1月18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李全军借款25万元和20万元,判决被执行人刘长海向申请执行人李全军偿还借款418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霸执字第8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长海所有的位于霸州市霸州镇东关三街的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户名为刘长海。案外人刘志豪父母为被执行人刘长海和康艳红,被执行人刘长海与康艳红于2013年7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的第三项内容为:三、婚后共同财产:1、……。2、位于霸州市霸州镇东关三街112国道北侧路边的四间正房及倒座和厢房归儿子刘志豪所有。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志豪认为刘长海与康艳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将位于霸州市东关三街112国道北侧的四间正房及倒座和厢房归申请人所有。本案被执行人刘长海在离婚时尚有债务,在债务未还清以前,刘长海和康艳红协议将夫妻财产赠与案外人刘志豪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位于霸州市霸州镇东关三街证号为霸集建(96)字第021500061号的宅基地登记户名为刘长海,即本案被执行人,因此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刘长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对案外人刘志豪提出的异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志豪对本院冻结刘长海名下房产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郑善利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