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谭木宜农村承包经营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朝安,男,生于1961年12月3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木宜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木宜,男,生于1947年11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谭万奇,男,生于1973年7月29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谭木宜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人谭万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朝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