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枝霖与被执行人贺松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枝霖,贺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江枝霖被执行人贺松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良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贺松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松华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松华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松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贺松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