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果与李军、李德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果,李军,李德亮,李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果,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军,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德亮,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根发,个体户。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果借款本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李德亮、李根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李德亮、李根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李军、李德亮、李根发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军、李德亮、李根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110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