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胜利与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利,陈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4号原告马胜利,男,1967年4月3日生。被告陈合明,男,1973年3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