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世锋与魏明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锋,魏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魏明耀,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刘世锋与被执行人魏明耀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调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魏明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刘世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调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