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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庆洲与王和棋、青岛市畜牧研究所饲料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洲,王和棋,青岛市畜牧研究所饲料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朱庆洲。委托代理人王晓亮、秦玮娜,北京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棋。被告青岛市畜牧研究所饲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夏庄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迎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伟、钟岱,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庆洲诉被告王和棋、被告青岛市畜牧研究所饲料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