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唐玮交通肇事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鸡刑监字第5号原审被告人米克刚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鸡冠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米克刚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定附带民事被告人刘联和、唐玮、王吉国、王道海、米克智系在肇事车辆报废期间进行的买卖,应连带承担被害人毛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630.3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毛越、刘联和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鸡中法刑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玮仍不服,以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在报废期间对该车进行的买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立案复查了此案,并将复查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认为:申诉人唐玮申诉期间提供的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到对该案事实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