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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蔡江勇与蔡万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江勇,蔡万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江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万泽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江勇与被上诉人蔡万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蔡江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蔡江勇负担。审 判 长 卢 青 萍审 判 员 阿地力江代理审判员 汤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