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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冯守栋与陈耀祥、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栋,陈耀祥,冯某,冯心联,郑培群,北海玉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323-1号原告:冯守栋,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强,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华,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耀祥,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郑光盛,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法定代理人:冯心联(系被告冯某的父亲),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住合浦县闸口镇新寮村委山贝村8-2号。法定代理人:郑培群(系被告冯某的母亲),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合浦县闸口镇新寮村委山贝村8-2号。被告:冯心联,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郑培群,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其艺(受被告冯心联、郑培群共同委托),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玉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农永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发,北海玉柴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东侧、西南大道北侧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梁子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守栋诉被告陈耀祥、冯某、冯心联、郑培群、北海玉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1773.01元、护理费8580元、误工费8044.83元、住院伙食费5720元。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支公司对原告冯守栋胫骨内固定钢板下段开裂的原因是否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以及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份的医疗费用金额是多少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已于2014年8月18日委托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须待原告冯守栋的内固钢板取出后才能进行鉴定,现原告冯守栋的内固钢板尚未能取出,导致鉴定不能进行,而本案的实体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据此,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坎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伍代理审判员  林长兵人民陪审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祥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