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刘某某,住九台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