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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志刚、何利强与何利强、龚素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刚,何利强,龚素贞,叶小红,黄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何志刚。委托代理人:虞斌。被告:何利强。被告:龚素贞。被告:叶小红。被告:黄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刚诉被告何利强、龚素贞、叶小红、黄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志刚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