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某轩与郑某抚养费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轩,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轩。法定代理人:张伟。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杨秀珍,系郑某母亲。上诉人郑某轩因与上诉人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轩的法定代理人张伟,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张伟与被告郑某于2013年5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因被告隐瞒其实际收入,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现经原告法定代理人查实,被告每月的实际收入为6130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3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收入证明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被告的实际月收入为2800元。因此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伟与被告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即原告郑某轩。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阜县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原告由张伟抚养,被告郑某每月给付原告郑某轩抚养费7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郑某2014年1月实际总收入为3340.32(3110元+231元-0.68元)元。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郑某轩作为被告郑某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被告郑某给付抚养费。原告郑某轩要求被告郑某给付抚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被告郑某的实际收入,应适当给予增加。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每月给付一次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每月给付原告郑某轩抚养费9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一次)。二、驳回原告郑某轩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宣判后,郑某轩、郑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郑某轩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每月实际收入为2784.32元,该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据以判定被上诉人每月给付900元抚养费,依职权所调取的被上诉人的工资明细,系被上诉人隐瞒实际收入情况下的部分收入,并非其真实的每月实际总收入。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另有奖金、值班补助等其他收入,每月实际收入合计达6130元。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真实收入情况认定不清,仅根据其部分工资来计算给付上诉人抚养费数额不正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对郑某轩上诉请求郑某辩称:原判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过高,应给付700元。郑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每月给付被上诉人抚养费70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张伟承担。理由:上诉人每月实发工资2784.32元,是应发工资3110元中扣除231元公积金,94元医保,0.68元所得税的余额。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实际总收入为3340.32元计算方式上严重错误。上诉人每月实际收入应当为2784.32元,根据司法解释,上诉人每月支付被上诉人700元抚育费与上诉人每月应得的实际收入相符。一审法院按3340.32元为标准计算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抚育费,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郑某轩辩称:同自己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职权核实郑某2014年1月的实际总收入为3340.32元,故原审判决郑某每月给付郑某轩抚养费900元正确,应予维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张伟与郑某虽已离婚,但双方均应对子女付出己爱,不应对抚养费斤斤计较。张伟称郑某每月实际收入合计达6130元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上诉人郑某称每月支付700元抚育费与其每月应得的实际收入相符,因其每月工资为3340.32元,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对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郑某轩法定代理人张伟负担10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见文审判员 张行慧审判员 朱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