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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罗军,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张某打工的地方和准确的住所信息,本院多次口头催足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信息及联系方式,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邹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