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邓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邓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力军,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无业。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邓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佟立新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利国二0一五年四月月九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