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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鲍庆虎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15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鲍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275号。被执行人鲍庆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29500元、诉讼费1445元、执行费1864元,合计人民币132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庆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2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