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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冰、林某权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冰,林某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冰,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孙怡,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权,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跃明,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冰、林某权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韶翁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冰、林某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蓓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冰及其辩护人曾孙怡、林某权及其辩护人陈跃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1日下午,陈某水与张某富到被告人林某权家,林某权提议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南浦马山村的陈某松家打扑克牌赌博。到陈某松家后,陈某冰、林某权与陈某水、张某富用扑克牌打“斗牛”赌博,期间亦有其他人参与赌博。赌博时陈某水带有赌资243元,张某富带有赌资约3500元。后来,林某权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一直赌至傍晚,陈某水赢了700多元,张某富赢了4000多元,林某权输了约70元,被告人陈某冰输了约8000多元。当晚,陈某冰叫陈某水与张某富等人一起吃晚饭。吃饭时陈某冰接到林某乙的电话说怀疑陈某水、张某富当日下午赌博时“出千”。饭后,陈某冰叫林某权打电话给陈某水、张某富继续赌博,借机抓住二人出千的证据,把输的钱搞回来。当晚,陈某冰与陈某水、张某富等人回到陈某松家继续打“斗牛”赌博。之后,林某权也来到陈某松家。赌了一会,张某富的姐姐张某云过来叫其回家,并拉张某富离开。张某富提出不赌了,林某丙立即指出陈某水、张某富打“电脑牌”,并大声说不准走,要搞清楚才能走。这时有人把门关上。林某权随即上前将陈某水放在桌面上的手机摔在地上,并打了张某富一巴掌,然后用手掌大力拍桌子。陈某冰则举起木椅威胁要打二人,并大声威吓二人将身上的钱交出来。其他人就在旁边大喊大叫。张某富从身上拿出一叠钱放在赌桌上,陈某冰说不够,上前搜张某富的其它口袋,从张某富裤袋里搜出3500元放在赌桌上;陈某水也被迫将身上的约1900元钱拿出来放在赌桌上,经林某乙清点共计人民币10020元。陈某冰还对张某富、陈某水说打电话叫家人送20000元来,否则不准走。后经林发明劝解并担保再给人民币700元,张某富才被其姐姐张某云带走。在张某富离开后,陈某冰等人又叫陈某水拿出身上所有的钱,并拿起凳子威胁陈某水说:“你还有没有钱没有拿出来的,赶快拿出来,被我搜出来我就一凳劈死你!”陈某水说确实没有了。陈某冰揪住陈某水的胸口的衣服威胁说,再拿4000元才能走,陈某水说没有钱了。林某权上前劝阻,并与陈某冰等人商量由陈某冰拿出钱,再由林某权借给陈某水并写欠条。林某权将陈某水带回家中商量好后,由陈某水向林某权妻子借4000元给陈某水,再由陈某水将4000元交给陈某冰,这4000元实际是陈某冰交给林某权的。林某权认为陈某水没有偿还能力,故不同意陈某水向其写欠条。之后,陈某冰写好一张内容为“向陈某冰借4000元”的借条给陈某水抄后,陈某水将借条给陈某冰。2014年5月26日,陈某冰、林某权和林某乙的亲属已与被害人陈某水、张某富达成经济损失补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给二人,陈某水、张某富对陈某冰、林某权表示谅解并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的谅解协议,并请求对陈某冰、林某权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翁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经济损失补偿协议书、申请谅解书,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张某富、陈某水的陈述,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雷某、张某云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冰、林某权的供述,翁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作出的{翁}勘(2014)20140200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冰、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林某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陈某冰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2、其是发现被骗后,才要求陈某水、张某富退还骗取的钱财的,主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故意。3、其逼陈某水交出“出千”诈骗的钱财,目的是要抢回赌博中输掉的赌资,本意不是为了抢劫,原审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属适用法律错误。4、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由陈某水、张某富在赌博中使用“诈术”出千引起的,多位证人亦证实二被害人赌博出千,原审对此并未考虑。2、陈某冰只是要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3、陈某冰抢回的钱财的金额小于其本人在赌博中输掉的金额。4、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冰犯抢劫罪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无罪。林某权上诉提出,1、其主观上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不构成抢劫罪。2、陈某水、张某富在赌博过程中使用“诈术”出千,骗取其钱财,其阻止“出千”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抢劫。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林某权犯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林某权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实施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现场搜出来的钱都是陈某冰拿了,林某权并没有得到任何财物。2、陈某水、张某富在赌博中有出千的行为,林某权虽然摔烂陈某水的手机并打张某富一巴掌,但没有要求二人交出钱财。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某权拿了被害人的钱财。3、本案认定的抢劫行为是抢回赌博中输掉的赌资的行为,林某权也未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因而其不构成抢劫罪。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二上诉人只是怀疑被害人出千,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二人抢回被害人的钱财不仅包括自己输掉的金额,还包括被害人身上原来携带的金额,以及陈某水被强迫写下欠条的4000元钱。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冰、林某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以上事实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陈某冰、林某权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陈某冰、林某权与被害人陈某水、张某富赌博过程中输钱后,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陈某水、张某富“出千”的情况下,殴打陈某水、张某富并搜走二人身上的钱财。其中,陈某冰在搜完二人身上的钱财后,还逼迫陈某水写下欠其4000元的欠条才让其离开。陈某冰、林某权的行为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二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此罪。2、陈某冰、林某权从陈某水、张某富处抢走的赌资,不仅包括本人在赌博中输掉的赌资,还包括在开始赌博前,陈某水、张某富自身携带的资金,二人抢劫的对象已经超出了其所输赌资或赌债的范畴。综上,陈某冰、林某权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虽然林某权摔坏陈某水的手机,对陈某水进行搜身并抢走其身上的钱财,但必须注意到,林某权是听信陈某水在赌博过程“出千”,出于激愤的情况下才实施上述行为的,并没有与陈某冰事前共谋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劫取财物。此后,林某权还阻止陈某冰等人进一步殴打陈某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后其也没有参与分配抢到的钱财,其在抢劫的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发生是因陈某冰、林某权与被害人陈某水、张某富赌博过程中怀疑被害人作弊致其输钱,并向被害人索回某的钱财引起的。陈某冰、林某权抢劫的犯意是临时产生的,属偶发性犯罪。案发后,二人与被害人陈某水、张某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陈某水、张某富也分别向公安、检察机关及一审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谅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冰、林某权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应当从宽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陈某冰、林某权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水、张某富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亦出具书面的谅解协议。陈某冰、林某权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二人上诉所提其本意不是为了抢劫,不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造成的,不影响对其认罪态度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冰、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某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签订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冰、林某权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冰、林某权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二、撤销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冰、林某权主刑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某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四、上诉人林某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 磊审 判 员  喻 权代理审判员  陈俊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关于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试行)》四、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驱逐出境等非监禁刑……六、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情节较轻:……7、从犯、胁从犯;8、触犯、偶犯;……七、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悔罪表现:……4、积极赔偿损失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十六、人民法院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经确认有效的,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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