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2层,组织机构代码73394880-0。法定代表人易昕,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丽,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