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钱某某,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