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法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钱某某,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