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尹建忠与龙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忠,龙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尹建忠,柳州市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龙海强,个体。原告尹建忠诉被告龙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建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建忠负担275元,本院退回原告尹建忠275元。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