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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陆玉军与赵凯、陈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军,赵凯,陈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陆玉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陈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赵凯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军与被告赵凯、陈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陆玉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陆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