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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长勇、房义昌与刘玺、孙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长勇,房义昌,刘玺,孙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吴长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房义昌,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刘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孙玉惠,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刘玺。申请人吴长勇、房义昌与被申请人刘玺、孙玉惠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吴长勇、房义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玺、孙玉惠名下位于淮北市口子酒厂东部某室房屋(价值6.5万元范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义昌名下存款6.5万元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长勇、房义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玺所有的位于安徽口子酒厂东部某室房屋(权证号:第******号)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房义昌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5万元(账号13*****************)。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名下皖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