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涵执行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合作基金会与王鼎贵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合作基金会,王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涵执行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合作基金会,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代表人刘鸿理,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鼎贵,男,汉族,1935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王鼎贵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涵经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鼎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鼎贵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鼎贵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鼎贵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鼎贵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