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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于2015年2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对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梨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徐某某2014年所收获的价值5万元的水稻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被告人徐某某妥善经营、管理,禁止抵偿其他债务,允许出售,但必须保留价款5万元用于偿还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债务。被告人徐某某在查封、扣押期间将水稻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张某某、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等人债务,拒不执行梨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郝某甲等人证言,法院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谅解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