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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有峰与赵立云、闫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云。委托代理人:谢玲,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峰。委托代理人:傅保国,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洪军,个体工商户。上诉人赵立云与被上诉人张有峰、闫洪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赵立云。审 判 长  袁连喜审 判 员  赵立英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