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商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有峰与赵立云、闫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云。委托代理人:谢玲,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峰。委托代理人:傅保国,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洪军,个体工商户。上诉人赵立云与被上诉人张有峰、闫洪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赵立云。审 判 长 袁连喜审 判 员 赵立英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