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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彭某,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甲,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某与被告汤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鲁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被告汤某甲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8月相识,2006年农历六月十八举行婚礼,于2007年5月2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07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汤某乙,现随原告在某市生活。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没有责任感,不求上进,双方年龄有代沟,无法沟通交流,双方自2015年元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汤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汤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实,被告并未有赌博,双方也并没有年龄代沟,被告每年都在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和生活费,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汤某乙。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近来闹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但只要双方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互让互谅,尚有和好夫妻关系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邹 鲁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