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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008号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珍明,男,该公司经理。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狮子镇。委托代理人:蔡彬,女,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玉姬。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南山路189号。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申请费1035元,共计2214元,由原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聂腾飞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