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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子腾与王立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刚,王子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刚。被执行人王子腾。申请执行人王立刚与被执行人王子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债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子腾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沙路支行账户(账号:62284XXXXX)内的存款103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