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徐雨芳、陆逸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徐雨芳,陆逸铭,徐平毛,郭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被执行人徐雨芳,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陆逸铭,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平毛,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郭亚君,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雨芳、陆逸铭、徐平毛、郭亚君[(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2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郭亚君名下位于鄞州区首南街道金地花园1幢2单元1204室已拍卖成交,余款剩30万元,经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2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