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与韩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韩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李银飞,该镇镇长。被告韩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与被告韩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红安县二程镇民政储金会清收领导小组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