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韩书玲与曹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韩书玲与被告曹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