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敏与鸡东县银东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鸡东县银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银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国良,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敏申请执行鸡东县银东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330元的义务,其中含本金10095元、诉讼费26元、执行费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鸡东县银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交纳执行费5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