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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财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金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财道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金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财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卫生资料批发市场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唐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治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金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云路东段末九头山村西口。法定代表人:包钢本院在执行柳州市财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金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搬迁,且经查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