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彦与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潘梅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74号原告郑彦,男,汉族,住滨州市。被告潘梅征,女,汉族,住滨州市。原告郑彦与被告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433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433房产一套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