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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保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彦与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潘梅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74号原告郑彦,男,汉族,住滨州市。被告潘梅征,女,汉族,住滨州市。原告郑彦与被告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433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433房产一套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