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096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陆润京,黄若薇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陆润京,黄若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096号-2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陆润京,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若薇,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陆润京、黄若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陆润京、黄若薇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557.35元及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2500元,受理费、保全费合共1099元,并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0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