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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邹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邹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张建明,男,1982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邹润平,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邹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退回原告张建明775元。代理审判员  薄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