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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佟恩林与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恩林,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恩林。委托代理人:赵义山。委托代理人:张淑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启超。委托代理人:杨鹤。委托代理人:马凤军。再审申请人佟恩林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以下简称红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佟恩林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安装义眼后每年维护费3000元及参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4岁认定护理费赔偿年限属适用法律错误。护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按最长20年确认赔偿年限。2、护理费酌情按50%的70%计算属适用法律错误。红旗医院在本案中负有全部侵权责任,应全额赔偿。3.原判决认定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适用法律错误。应参照当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佟恩林因右眼疾病到红旗医院诊治后发生医疗纠纷,该纠纷业经本院(2008)黑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认定红旗医院对于佟恩林右眼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判令红旗医院赔偿佟恩林各项费用人民币290487.25元,在该判决书中亦交代后期治疗费用佟恩林可另行解决。该判决还认定佟恩林的左眼底病变与红旗医院的诊治行为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原判决依据该判决认定结果确认了双方应承担责任比例。关于佟恩林申请再审主张护理费应给付20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该条确定护理费上限最长不超过20年,而非必须按20年计算,原判决已依据该处理原则结合我国公民平均寿命确认佟恩林护理年限为14年并无不当。佟恩林所主张的20年护理费余下6年,在原判决认定的护理期限14年到期后,其可另行向红旗医院主张。关于护理级别及赔偿比例问题。牡回民司鉴(2012)临鉴字第62号鉴定书中认定佟恩林护理级别为“部分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规定,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为50%。原判决根据以上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佟恩林护理级别为“部分护理”,护理期限为14年,赔偿比例为50%,并按照本院(2008)黑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红旗医院为佟恩林眼病诊治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确认双方承担责任比例,判令红旗医院赔偿佟恩林各项费用人民币246342.87元,驳回佟恩林其他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佟恩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恩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