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康富与裴宪平、王学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宪平,吴康富,王学花,王志远,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宪平,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顺昌县工商银行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康富,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农资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学花,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远,男,邵武市远东竹木有限公司股东。原审被告王志远,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审被告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花,总经理。上诉人裴宪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季 琳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景案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同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