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友文、顾宗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中段(凤阳三中南侧)。法定代表人:宫如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家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友文。被执行人:顾宗新。被执行人:缪传高。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凤阳四联担保公司)申请执行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立即给付申请人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7150元,受理费1904元,合计890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