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与易东升、易万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易东升,易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以下简称暮云支行)。负责人曾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易东升。被执行人易万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易东升、易万兴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暮云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7339.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90元,申请执行费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东升、易万兴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