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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吕青青诉被告王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青青,王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603号原告:吕青青,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杏保,瓦工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青诉被告王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青青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吕青青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青青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