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赖建霖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赖建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被执行人:赖建霖,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在xx监狱服刑。赖建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建霖应履行支付罚金xx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建霖正在服刑期间,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