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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永海与被告张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海,张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余永海,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告张兵,男,30岁,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海与被告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永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永海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