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元与邱何炎、周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邱何炎,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037号申请执行人张元。被执行人邱何炎。被执行人周敏。关于张元与邱何炎、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何炎、周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本案已执行2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