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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丛拓诉陈金芳、李转及第三人郭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丛拓,陈金芳,李转,郭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郭丛拓,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被告:陈金芳,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被告:李转,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第三人:郭许,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丛拓诉被告陈金芳、李转及第三人郭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丛拓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芳、李转及第三人郭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丛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丛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丛拓负担。审 判 长  赵保健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