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丛拓诉陈金芳、李转及第三人郭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丛拓,陈金芳,李转,郭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郭丛拓,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被告:陈金芳,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被告:李转,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第三人:郭许,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丛拓诉被告陈金芳、李转及第三人郭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丛拓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芳、李转及第三人郭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丛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丛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丛拓负担。审 判 长 赵保健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